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魔術道具與魔術道具說明書版權保護正解



魔術表演深受世界各國觀眾的喜愛,那麼,對於魔術藝術家樂團表演而言,除了魔術表演的門票,魔術道具的銷售也是重要的收入源泉。然而,和所有暢銷商品一樣,魔術道具也難免遭遇盜版者的“青睞”。那麼,魔術道具作為魔術表演的基礎,作為魔術藝術家心血、智慧的結晶,其合法權益又如何得到保護?據了解,目前世界各國對魔術道具基本上都沒有嚴格、明確的保護。我國也魔術表演是如此,法律層面並沒有專門立法來規範對魔術道具的保護,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乃至反不正當競爭法目前都無法予以適當的保護。出現這一情況的根本原因還是魔術道具的特殊性。



從專利法的角度來看,魔術道具屬於產品的範圍,它或許與新型商品比較接近。然而,新商品一般可以用專利法來保護,魔術道具卻不可能申請專利權。專利的本質是為了全社會的利益而保障專利人一定期限的利益。魔術道具一旦申請專利,其秘密就必須向社會公開,而公開後的魔術就不再具有神秘性,魔術師的演出自然就不會再有觀眾小丑魔術了。這就意味著,魔術道具並不能申請專利來保障。



那麼,著作權法呢?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到對魔術的保護,這一規定卻僅僅起到宣示作用,並沒有落實為具體的保護措施,更不要說有關魔婚禮表演術道具的保護手段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科學、藝術和文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按此規定,完整的魔術表演當然是受保護的對像,而魔術道具顯然不符合作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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