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星期一

設立方式及其立法原則



  一、什ô是設立?

  設立是指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公司設立,為組建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設立與成立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首先,設立是一種法律行為,成立則是設立人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其次,設立階段,尚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以法人名公司登記義進行法律行為,設立階段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設立人承擔;成立後則取得法人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承擔。

  二、設立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 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像募集而設立。有限責任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股份的設立,既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三、設立有四種立法工商登記原則。

  設立有四種不同的原則,即自由設立原則、特許設立原則、核准設立原則和准則設立原則。在法學中,這四個原則被分別概括為自由設立主義、特許設立主義、核准主營業登記義和准則主義。設立原則的不同,決定了這種市場主體設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實際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場主體准入制度。自由設立主義指政府對的設立不施加任何干預,設立完全依設立者的主觀意願進申請公司行。 特許設立主義是指須經特別立法或基於國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設立。核准主義指的設立需首先經過政府行政機關的審批許可,然後再經政府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方可設 立。准則主義是指法律規定設立要件,只要符合這些要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即可成立,而無須政府行政機關的事先審批或核准。近些年對該原則也進行了完善, 實行所ν的嚴格准則主義,如進一步嚴格規定的設立要件、加重發起人的設立責任,增強公示要求等。我國《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和股份基本上采嚴格准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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